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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电子商务促进办法实施细则

日前,我市颁布了《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办法》。为更好实施《促进办法》,近日我市出台《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优先支持的范围和基本条件,以进一步发展壮大我市电子商务服务业、推广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

  记者了解到,该《细则》所称电子商务企业指的是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实现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应用企业,以及提供电子商务聚集服务、信用信息服务、数字认证、网上支付、软件开发、技术研发、物流、策划推广、代运营、网络分销、品牌视觉设计、培训等服务的电子商务配套企业。

  《细则》明确了优先支持的范围和基本条件,其中优先支持项目包括商贸业、国际贸易、制造业、物流业等在内的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包括电子支付服务、安全认证服务等在内的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以及电子商务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等,而重点电子商务平台应符合已开通独立电子商务平台1年以上,平台运行稳定可靠,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 备案证),同时电子商务模式有创新、有特色,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经营商品有特色,经营方式有特色,服务形式有特色,经营的商品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富有成长性。还应带动效应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促进作用,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

  优先支持的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或创业基地则应符合政策要求,而且集约程度高,规模效益好,具备两家或以上的电信运营商提供固话和数据接入服务,入驻企业宽带接入率达到100%,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和应用企业超过80%,并且与地方优势产业结合度高,配套服务体系完善。

  《细则》还明确了其他扶持项目的具体内容及申报对象,即电子商务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所需周转资金及其他必要的借贷资金,同等条件下金融机构优先予以贷款,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项目,按同档次最低利率计算。同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以上学历的大学生,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办电子商务企业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十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获得贷款的微利项目,在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三个百分点范围内,给予全额贴息,并将电子商务企业列为汕头市中小企业“增信融通”计划重点“对接”企业,优先安排金融顾问对申请加入汕头市中小企业“增信融通”计划的电子商务企业进行信用培育,帮助电子商务企业优先获得银行授信。

(转载自 大华网 http://dahuawang.com/gundong/showfirst1.asp?Page=&CNo=1101&ID=72431

 

促进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本网站之前已有发布,详细内容可浏览以下网页 http://st-eca.org/read-1310.html

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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