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汕头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汕头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市财工〔201337

 

各区(县)财政局、发改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汕头市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汕头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3年3月19

 

 

汕头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汕头市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规范汕头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电子商务骨干企业培育、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重点领域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电子商务规制建设和拓展国内外市场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营造环境。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通过引导、示范、培育等方式,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壮大的环境。

(二)突出重点,扶优扶强。通过机制创新,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其他专项资金衔接起来,选择优势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知名品牌的电子商务企业、产品,示范带动电子商务整体发展。

(三)规范管理,注重实效。规范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管理,在科学、公开、公正的条件下择优选择,提高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一)电子商务骨干企业。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应用服务平台的企业、在电子商务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企业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并部分或全部实现在线撮合、网上交易、在线或移动支付等服务功能且正常运营半年以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于电子商务交易服务,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电子商务服务业。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业、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业、电子商务物流服务业、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业、电子商务咨询服务业、电子商务教育培训服务业、电子商务数据基础服务业、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业等。

(三)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加入第三方平台实现网上交易的企业、自建或共建电子商务营销渠道的企业。

(四)电子商务重点项目。重点行业、产业集聚园区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省支持开展的电子商务项目、重点领域电子商务基础设施项目、电子商务规制建设研究项目、拓展国内外市场的电子商务重点工作和项目。

(五)符合《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办法》明确优先支持的其他电子商务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

(一)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及其他方式进行支持,每个项目单位原则上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二)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50万元。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50万元。专项资金以奖代补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当年已获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类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安排。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

第七条 市发改局牵头市财政、市经信等部门根据国家、省、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拟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印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项目申报程序。

第八条 项目单位必须是在本市依法注册成立1年以上(含1年,新引进的国际排名五十强或者国内排名十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特区注册设立电子商务企业除外)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或单位法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第九条 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主管部门、企业性质、现有设施、运营管理模式、组织机构、近三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内容及规模、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市场分析。包括市场规模分析,上、下游对接服务企业的协作意向,以及周边其他同类企业现状、申报项目实施后市场份额分析等。

(四)项目设计方案。包括项目总平面图或建设路线图(要详细标明已有设施和拟建设施)、主要技术参数和工艺流程图等。

(五)项目总投资估算、融资方案及财务评价。包括分项详细投资估算表或投资概算表,融资方案中资金来源的详细说明,财务评价中的主要静态和动态经济指标。

(六)项目风险分析及控制风险措施。包括项目融资风险、建设风险和运营管理风险及相应的控制风险措施等。

(七)项目招标内容。包括设备的拟招标规模(数量)和投资额度等。

(八)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以下附件: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对新注册企业,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四)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企业自有资金、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及银行贷款等)落实的证明材料,其中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资金进帐单。

(五)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市发改局牵头市财政、市经信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申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竞争性比选,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市发改局会同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会计处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属市直单位的,由市财政按市级资金有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属区县项目的,由市财政局下达区县指标逐级下拨。

区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下拨到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处理。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申报、资金筹措、招标采购、建设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项目单位要严格使用和管理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或挪用;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建设内容的,申报单位要及时向市发改局报告有关情况,说明原因并提出调整建议。市发改局将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定期检查制度。项目单位要在每年一月底前向所属区(县)发改局报告本单位(企业)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重大事项。各区(县)发改局在每年二月底前将情况汇总报市发改局,同时抄报市经信局。市发改局会同市经信局、财政局适时对项目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市发改局牵头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将竣工验收结果报告市政府。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责任制度。专项资金实行合同化管理,发改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范围、阶段目标与验收时间。对以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或转移、侵占、挪用专项资金,或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相关部门将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和通报,该项目单位今后不得申报各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逐级报市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逐级退回上缴市财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12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转载自http://www.st.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0001010/2.3.4/201303/286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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