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汕头市电子商务产业协会(简称市电商产业协会,英文译名为Shantou Association Of Elctronic Commerce Industry)。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汕头市各界中有志于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管理、使用以及相关科研、教学、设计等单位及电子商务爱好者自愿参加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服务政府,服务社会;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建设的大潮中为从事电子商务的各位会员营造一个应用、促进、发展的环境和氛围;在电子商务的行业发展中凝聚人才、共商大计、共谋良策,促进行业的管理和自律;在政府和从事电子商务的会员以及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汕头电子商务信息化建设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汕头市商务局,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汕头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汕头市高新区科技中路14号11楼(汕头市高新区电子商务产业园)11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坚持在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与时俱进的指导方针下开展业务:

(一)研究汕头信息产业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探讨信息产业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划,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和促进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探讨电子商务的行业标准,反映行业内各类单位和会员的建议,协助和促进电子商务行业标准的制定。协助和推进会员单位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的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完善;

(三)向会员和政府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和技术发展的预测等信息。密切联系和依托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电子商务的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定期召开政策新闻发布会,通知会员参加,邀请政府官员解释、阐述、答疑;

(四)广泛开展电子商务的技术、学术交流;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开展行业的调查研究、交流管理经验;

(五)积极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和出版电子商务书刊和电子媒体,宣传和推介会员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

(六)加强国际间、区域间交流、合作、考察,开展产品展销、技术交流活动;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积极组织有关电子商务产品、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热诚为广大用户服务;

(八)根据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有关的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委托进行的活动,积极开展有益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对电商互联网研究成绩显着或从事电商互联网工作中具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个人。

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五)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其资格证明。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在协会内部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内部公布。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本会的负责人是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任本会理事、监事等领导职务或名誉职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解散协会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5天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选出的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且为奇数。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审议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代表由该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理事会。理事会会议表决上,按每名理事一票的原则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一)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二)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等协会负责人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过半数监事提议时。

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较核,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七条  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的社会团体,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一般为理事的三分之一,一般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时,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等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会长不便担任法定代表人,则根据本会章程第十九条关于本会负责人的规定,由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拟任协会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二条 需要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四)负责核准协会秘书处活动计划及相关费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五十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 

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五十一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标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在会员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五)个人会员暂不收取会员费(但需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加入协会)。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公布,接受会员的监督。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利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本会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开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理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四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理事会以及会员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六十七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须在理事会会议研究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业务主管单位拟同意终止的,方可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表决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赠给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18年3月27日第二届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备注:本章程以民政局最后核准时间为准,核准时间2018年9月)

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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