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高新区经发局、各区(县)发改局、经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办法》,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现就组织申报2013年度汕头市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创业基地和重点电子商务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且注册登记地和独立核算地为汕头市。
(二)依法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地方税务部门登记纳税的企业,且近两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按规定按时向所在地工商、统计行政管理等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的企业。
(四)本通知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条件
(一)示范园区和创业基地
1、符合政策要求。示范园区或创业基地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已出台的电子商务政策规定,符合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
2、集约程度高,规模效益好。用于电子商务及相关产业的总体办公建筑面积,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应大于5000平方米,电子商务创业基地应大于1000平方米。信息化基础设施比较完备,具备两家或以上的电信运营商提供固话和数据接入服务,入驻企业宽带接入率达到100%,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和应用企业超过80%。
3、与地方优势产业结合度高。示范园区或创业基地的电子商务发展能够很好地与地方优势产业需求相结合,在区域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和营销创新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4、配套服务体系完善。示范园区或创业基地建立较为完善的人才评价、流动、激励等工作机制;在战略咨询、技术开发、人才培养、企业孵化、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等公共服务方面功能完善、配套齐全。
(二)重点电子商务平台
1、总体条件
(1)企业已开通独立电子商务平台1年以上,平台运行稳定可靠,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证。
(2)企业电子商务模式有创新、有特色,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经营商品、经营方式和服务形式有特色,经营的商品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富有成长性。
(3)企业带动效应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升效益等促进作用,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
(4)企业经济运行正常,且具有较高增长速度,原则上今年前5个月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全年预计同比增长25%以上。
(5)原则上优先在列入今年汕头市“五个100”工程企业中遴选优强项目。
2、分类具体条件
(1)大宗商品(一般指生产资料)现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注册企业会员数不少于5000家;年度撮合交易额超过1亿元。
(2)综合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入驻商家数不少于100家;年度网上交易额不低于1000万元。
(3)专业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入驻商家数不少于100家,年度网上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
(4)传统企业自主建设运营的电子商务应用平台: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年度网上交易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5)移动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年度网上交易额不低于3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2013年度汕头市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创业基地申报表》或《2013年度汕头市重点电子商务平台申报表》(详见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建设运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1、意义和必要性;
2、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3、具体工作计划;
4、新增的软硬件,形成的固定资产、设备,品牌(广告)投入,活动组织投入,形成的知识产权等;
5、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其他。
(四)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其他工作安排
(一)由所在地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加具意见后,联合行文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改局。
(二)项目申报材料(含电子文档)一式3份,于7月12日前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会同市发改局组织开展认定工作。经认定的项目,按照《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办法》、《汕头市电子商务促进办法实施细则》及《汕头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落实具体扶持措施。
(三)联系方式: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科,联系人:李佳峰,联系电话:88992008,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市发展和改革局区域发展科,联系人:曾锐林,联系电话:88271912。
附件:1.2013年度汕头市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创业基地申报表;
2.2013年度汕头市重点电子商务平台申报表。
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