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各区(县)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办法》,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现就组织申报2013年度汕头市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的通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且注册登记地和独立核算地为汕头市。
(二)依法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地方税务部门登记纳税的企业,且近两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按规定按时向所在地工商、统计行政管理等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的企业。
(四)本通知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借助一个或多个电子商务平台,开展采购或销售业务。
(二)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在国内省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三)企业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应用组织管理机构,制定电子商务应用发展规划,拥有专业的人才队伍,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四)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高增长速度,原则上今年前5个月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全年预计同比增长25%以上。
(五)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采购额、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占其总采购额、销售额的比重逐年提高。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500万元(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年电子商务采购额+年电子商务销售额),且企业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占企业年交易额(年交易额=年采购额+年销售额)超过30%。
(六)原则上优先在列入今年汕头市“五个100”工程企业中遴选优强项目。
三、申报材料
(一)《2013年度汕头市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申报表》(详见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电子商务应用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1、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2、具体应用情况和经济效益;
3、新增的软硬件,形成的固定资产、设备,品牌(广告)投入,活动组织投入,形成的知识产权等;
4、其他。
(四)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其他工作安排
(一)由所在地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加具意见后,联合行文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二)项目申报材料(含电子文档)一式4份,于7月12日前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组织开展认定工作。经认定的项目,按照《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办法》、《汕头市电子商务促进办法实施细则》及《汕头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落实具体扶持措施。
(三)联系方式: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科,联系人:李佳峰,联系电话:88992008,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市发展和改革局区域发展科,联系人:曾锐林,联系电话:88271912。
市财政局外经金融工贸科,联系人:陈悦娜,联系电话:88179717。
附件:2013年度汕头市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申报表。
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1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