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办法实施细则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颁布的《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办法》(以下简称为《促进办法》)的要求,为更好实施《促进办法》,进一步发展壮大我市电子商务服务业、推广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我市研究制定了《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现将该件印发你单位,请认真遵照实行。

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公安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

 2013726

 

 

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颁布的《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办法》(以下简称为《促进办法》)精神,为更好实施《促进办法》,进一步发展壮大我市电子商务服务业、推广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电子商务企业指的是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实现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应用企业,以及提供电子商务聚集服务、信用信息服务、数字认证、网上支付、软件开发、技术研发、物流、策划推广、代运营、网络分销、品牌视觉设计、培训等服务的电子商务配套企业。

第二章  优先支持的范围和基本条件

第三条  优先扶持的电子商务企业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

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 备案证),平台功能设置齐全,浏览量大,市场认可度高。

(二)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提供相关经营许可证明和服务成功案例说明。

(三)电子商务技术及软硬件研发企业

提供相关技术说明及自主知识产权证明;必须有一项发明专利或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或两个软件产品登记。

(四)移动电子商务企业

提供相关技术说明及自主知识产权证明,移动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还须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 备案证)。

第四条  优先支持项目应符合如下范围:

(一)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1.商贸业: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互联网企业综合性电子商务平台、商贸企业网络零售平台、行业电子商务平台等。

2.国际贸易:跨境综合电子商务平台等。

3.制造业:纺织服装、化工塑料、工艺玩具、食品、电子电器、文化用品等我市优势行业制造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

4.物流业:集信息共享、联动调度、电子认证、网络交易、在线支付协同运作的物流信息平台等。

5.农业:农贸批发中心电子商务平台、农副产品网络零售平台等。

6.旅游业:旅行社电子商务平台、旅游景点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旅行服务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等;

7.金融业:信用卡网上商城、金融超市、第三方支付等。

(二)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包括电子商务集聚区、电子支付服务、安全认证服务、可信交易服务、跨境交易服务、物流信息服务等。

(三)电子商务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信息技术、数据库技术、网络安全技术、电子支付技术等。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软、硬件的研发和产业化:交易处理、安全验证、数据分析等软硬件。

(五)开发方便城乡居民尤其是老年人和残障人士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软、硬件产品。

(六)移动电子商务:通过手机、PDA、掌上电脑等手持移动终端从事的商务活动。

第五条  重点电子商务平台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总体条件

1.已开通独立电子商务平台1年以上,平台运行稳定可靠,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 备案证)。

2.电子商务模式有创新、有特色,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经营商品有特色,经营方式有特色,服务形式有特色,经营的商品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富有成长性。

3.带动效应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促进作用,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

(二)分类具体条件

1.大宗商品现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大宗商品(一般指生产资料)为主要交易对象的平台。要求: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注册企业会员数不少于5000家;年度撮合交易额超过1亿元。

2.综合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的商品、服务涉及行业比较广,主要服务于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平台。要求: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入驻商家数不少于100 家;年度网上交易额不低于1000万元。

3.专业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特定行业、商品、服务(一种或一类)为交易对象,主要服务于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平台。要求: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入驻商家数不少于100 家,年度网上交易额不低于500 万元。

4.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传统企业自主建设运营,发展网络销售和采购业务,能实现“线上市场”与“线下市场”良好互动的电子商务平台(传统企业指具有实体销售网点,成立时只从事实体市场购销业务,且目前仍以实体市场购销业务为主的生产和流通企业)。要求: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 万元;年度网上交易额不低于人民币500 万元。

5.移动电子商务平台——主要依托移动信息技术建设和经营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要求: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年度网上交易额不低于300万元。

第六条  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或创业基地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政策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已出台的电子商务政策规定,符合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

(二)集约程度高,规模效益好。信息化基础设施比较完备,具备两家或以上的电信运营商提供固话和数据接入服务,入驻企业宽带接入率达到100%,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和应用企业超过80%

(三)与地方优势产业结合度高。园区的电子商务发展能够很好地与地方优势产业需求相结合,在区域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和营销创新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四)配套服务体系完善。园区建立较为完善的人才评价、流动、激励等工作机制;在战略咨询、技术开发、人才培养、企业孵化、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等公共服务方面功能完善、配套齐全。

第七条  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借助一个或多个电子商务平台,开展采购或销售业务。

(二)电子商务应用在国内省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三)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应用组织管理机构,制定电子商务应用发展规划,拥有专业的人才队伍,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四)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利税稳定增长,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采购额、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占其总采购额、销售额的比重逐年提高,经济效益明显。

(五)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年电子交易量超过500万元(年电子交易量=年电子采购额+年电子销售额),且企业年电子交易量占企业年交易量(年交易量=年采购额+年销售额)超过30%

第八条  申报汕头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具体内容及申报程序依照《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办法》及《汕头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其中下列几项需先行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具体程序及相关申报材料如下:

(一)申报《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办法》第九条第(八)款:

1.企业在培训前向市经信局提交《汕头市电子商务培训活动申报表》、培训计划(培训方案)、培训经费预算、培训学员名册表、师资教学情况或资质资料等材料;同时向市统计局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2.市经信局会同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出具审核意见批复企业。

3、市经信局会同市人社局加强对培训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培训活动有序开展。

(二)申报《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办法》第十条中市场拓展性活动项目:

1.企业向市经信局提交《汕头市电子商务市场拓展性活动申报表》;同时向市统计局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2.市经信局审核同意后出具审核意见批复企业。

(三)申报《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有关税收财政补助项目:

1.企业于每年315日前,向保税区、高新区经发局、区(县)经信局提交《汕头市电子商务产业财政补助申报表》及相关纳税证明;同时向市统计局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2.区(县)经信局会同财税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审核意见,于每年331日前提交市经信局;

3.市经信局会同财税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审核意见批复企业。

(四)申报《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办法》第十一条重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或创业基地、第十三条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的相关资金扶持的,需先行申报认定,同时需向市统计局上报相关统计数据。认定标准将根据汕头市电子商务产业的最新发展情况,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基础上进行适度调整,每年更新发布。

第九条  其他扶持项目的具体内容及申报对象如下:

(一)依《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目、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金融贷款扶持如下:

1.电子商务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所需周转资金及其他必要的借贷资金,同等条件下金融机构优先予以贷款。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项目,按同档次最低利率计算。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以上学历的大学生,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办电子商务企业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十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获得贷款的微利项目,在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三个百分点范围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3.将电子商务企业列为汕头市中小企业“增信融通”计划重点“对接”企业。优先安排金融顾问对申请加入汕头市中小企业“增信融通”计划的电子商务企业进行信用培育,帮助电子商务企业优先获得银行授信。

该项扶持径向人民银行或银行机构进行申报。

(二)依《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办法》第十条,税收减免扶持如下: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纳税有困难且符合条件的,经层报市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该项扶持径向地税部门进行申报。

(三)依《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项,通行停靠扶持如下:

对用于电子商务配送的小型营运车辆提供道路通行和临时停靠的便利。

该项扶持径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进行申报。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汕头市电子商务促进办法实施细则》与《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办法》及《汕头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8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731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附件1-汕头市电子商务培训活动申报表.doc
附件2-汕头市电子商务市场拓展性活动申报表.doc
附件3-汕头市电子商务产业财政补助申报表.doc

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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