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通知
中国(汕头)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服务指南
中国(汕头)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服务指南
 
项 目
内    容
中心职能
(一)构建和管理汕头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合作网络;
(二)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咨询、纠纷处理或诉讼咨询服务;
(三)接受及审查维权援助申请、提供维权援助服务等工作;
(四)组织、协调服务机构和专家,开展维权援助工作;
(五)接收知识产权违法案件的举报或投诉并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转送;
援助对象
及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援助中心申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遇到涉及重大专利问题的汕头市居民、在汕头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当事人双方均为本市居民或法人以及通过正常维权渠道能解决的案件原则上不提供援助,但可组织调解。
 
以上所指“汕头市居民”,是指具有汕头市内常住户口或居住证的公民。
援助内容
 
(一)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咨询、纠纷处理或诉讼咨询服务;
(二)提供专利技术判定参考意见;
(三)组织协调服务机构和专家,为受援人制定维权应对方案,开展维权援助服务;
(四)组织协调服务机构和专家,为本市重大研发、经贸、投资、会展活动涉及专利的问题进行分析研讨论证,提供咨询意见;
(五)其他经援助中心同意的援助事项;
 
援助中心将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知识产权工作的实际需求,对援助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援助程序
(一)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递交下列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居住证;
2.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效合法证明文件;
3.填写《汕头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事实和依据;
4.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二)审查
援助中心在收到维权援助申请材料后,就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援助中心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完备或有疑问的,将通知申请人做出补充或说明。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不按要求补充或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决定
    援助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维权援助申请作出是否予
    以维权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书申请人。
申请人对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汕头市知识产权局申请重新审议一次。
(四)实施援助
援助中心同意提供维权援助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申请人和维权援助服务机构签订《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开始实施维权援助服务。
援助途径
遇到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事项或案件的我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下述途径请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或咨询服务:
(一)电话咨询
请求人可在工作时间拨打热线电话进行咨询。
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热线电话“12330”
(二)信函咨询
请求人可将有关材料寄至援助中心进行咨询。
地址:汕头市海滨路12号科技馆1603室
邮编:515031
(三)电子邮件咨询
请求人可发电子邮件进行咨询。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四)现场咨询
请求人可在亲临援助中心上述办公场所进行咨询或申请援助。
援助中心接到请求人的请求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解答,符合援助条件的,通知请求人按照要求填写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援助申请手续。
注意事项
(一)维权援助服务机构与受援人之间因援助事项发生意见不一致或产生纠纷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援助中心予以调解。
(二)受援人以欺诈或者隐瞒重要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援助服务的,经援助中心同意,维权援助服务机构可以终止援助服务,并要求受援人按规定全额补缴服务费用。

【文章来源: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网

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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