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通知
汕头市电子商务产业协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消费者利益,规范从业者行为,促进汕头市电子商务行业向着健康安全、规范有序、管理高效、注重信用的方向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建立规范、高效的市场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汕头市电子商务产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以“守法、公平、诚信、发展”等为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公约为行业自律性公约。凡汕头市电子商务产业协会会员将自动加入本公约。全市电子商务从业者应积极主动加入本公约。

  第四条 汕头市电子商务产业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鼓励、支持开展公平、公正、合法、有序的电子商务行为,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六条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利用任何方式和手段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电子商务的从业者应自觉遵守有关电子商务行业发展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推进电子商务的诚信建设和职业道德规范建设。自觉履行汕头市电子商务行业的自律义务:

  1、从事网上交易的企业必须提供并公布真实的企业资料,不得捏造、虚构企业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不得夸大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能力,不得捏造、虚构各类评审等级,不得捏造、虚构与知名企业或机构等的合作;

  2、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禁止发布以下信息:(1)虚假广告或对商品和服务做误导消费的表述;(2)国家相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服务的供求信息;(3)冒用他人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商号,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识;(4)遵守国家最新《广告法》明文规定。

  3、电子商务营销过程中,应认真履行对消费者的承诺;在实现或完成营销行为后,应主动告知消费者交易信息及售后服务内容,并积极接受咨询、核实和投诉;

  4、自觉规范商品的标价行为,禁止价格作弊,不得以低于成本定价、掠夺性定价、不正当联合定价、价格欺诈等定价方式进行恶意竞争;

  5、禁止以折扣、优惠、团购等促销方式为由拒绝为消费者开具发票;

  6、应严格管理会员的账号和密码,不将会员资料及其隐私提供给第三方;

  7、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尊重竞争对手的人格和合法权益,禁止故意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企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行为,禁止盗用他人商标、专利及图片、样式或款式、商品系列名称、产品个性化描述等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8、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努力提高其所聘用的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共同维护本行业内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正常流动秩序,在聘用业内其他单位人员为本单位服务时,不得侵犯其原单位的知识产权、泄露其商业秘密。

  9、电子商务工作人员应该尽职尽责为所在单位提供技术、营运、策划、美工、客服、仓储管理等服务,离职后不得与原所在单位业务上存在恶性竞争,扰乱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八条 汕头市电子商务产业协会组织实施本行业自律公约,并对会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在其网站首页标注“本网站接受汕头市电子商务产业协会的监督”,其中从事B2B 、B2C、 F2C经营者,还应标注:本网站提供所售商品的正式发票,会员单位需要在网站标注协会授予会员编号。

   第十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均可向公约监督执行机构举报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公约执行机构有权进行调查与调解,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公约监督执行机构也可主动监督检查公约成员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对违反自律公约的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公约监督执行机构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未予整改的,将予以通报曝光或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汕头市电子商务产业协会对本公约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三条 本公约自召开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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