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动态
协会组织会员参加“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讲座”~

9月26日上午,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讲座在汕头龙湖宾馆成功举办。汕头市知识产权局陈瑞军副局长、政策与法规科张壁坚科长出席了本次讲座,汕头(玩具)快维中心、专利服务机构、电商企业及工作站及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70多人参加了本次讲座。 汕头市电子商务产业协会也应邀作为本次活动的承办单位之一,积极协助组织了近20家会员企业参加学习。 同时,协会也是市知识产权局电商领域专利保护试点单位。


 

讲座特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审查部审查一处李文琳副处长主讲。李老师主要围绕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申请保护的途径、保护及维权策略以及案例分析等多方面展开剖析,认真解答参会人员提出的电商专利维权及保护等疑难问题,双方进行深入交流与互动,气氛热烈。


部分重点记录如下:

知识产权包括着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我国专利法将专利分为三种,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知识产权保护途径:

  • 申请保护途径的选择——对企业

  • 国际途径的特点:一份申请、指定多个国家、统一费用、减少程序节约费用

  • 需注意事项:各国实体法

 

知识产权保护途径注意事项:

  • 准确表达请求保护的对象

  • 知识产权协议

  • 法律合同的知识产权条款

 

 维权手段:

1、阿里巴巴知识产权投诉平台:https://ipp.alibabagroup.com/ (注:需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2.调解、仲裁

3.行政执法

4.法院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注意里面提到的知识产权规定)。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接下来将在知识产权专利维权方面建立完善机制,同时定期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培训与交流会,切实为会员单位解决电商维权服务问题。

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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