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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避坑实例解析

【实例一】

在《关于第19376900号“绿山咖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库里格绿山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该商标被驳回,理由是:商标“绿山咖啡”含有文字“咖啡”,使用在非“咖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混淆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延展阅读:《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实例二】

在《关于第21966552号“吃我豆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所载,上海斗羊商贸有限公司“吃我豆腐”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吃我豆腐”构成,该文字用作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影响。社会公众更易将“吃我豆腐”认知为不文明用语,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延展阅读:《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实例三】

 

在《关于第23055367号“雅人马人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长春市奥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的“雅人马人哈”商标被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雅人马人哈”商标指定使用的排水机、内燃机(非陆地车辆用)、水力发电设备等商品与“雅马哈”构成类似。“雅人马人哈”完整包含 “雅马哈”,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故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延展阅读:《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实例四】

 

 在《关于第22675086号“人民攻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杭州帅三代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第22675086号“人民攻摄”商标被驳回。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商评委认为,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人民攻摄”,与“人民公社”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人民公社”为上世纪出现的“中国农村中同基层政权机构相结合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具有一定的政治色彩,申请商标使用在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驳回。

 

【本文转载自:知识产权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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