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通知
时尚服装设计应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2018年7月,各大新闻媒体都报道了快时尚巨头ZARA被意大利米兰法院首次判决抄袭成立,被要求立即召回侵权产品、停止销售,并为每件产品支付 235 美元的赔偿金。这样的新闻一出,时尚界就有不少人纷纷跳出来,指责ZARA长期以来一直在抄袭模仿一些原创设计很多网站还专门ZARA与其他品牌的产品设计放在一起进行对比,甚至还贴出了两者的价格对比,大意是ZARA抄袭模仿其它大牌设计价格低廉

 

 

然而,这样的新闻在法律界却引起了不少争论。服装的版式设计到底能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受何种法律保护,这一系列问题其实是法律界早就存在的一个问题。笔者作为知识产权行业的一名老兵,以一手、鲜活的案例告诉大家,我们平时消费的这些服装,哪怕是发布会上发布的时尚新款,由于其美感跟其使用功能不可分割,并不构成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不受着作权法保护。

 

 

  案例介绍

 

原告上海陆坤服饰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上海戎美品牌发展有限公司和苏州日禾戎美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其服装着作权,原告认为其在上海时装周上发布的新款服装“高级奢美蕾丝棒球夹克”构成立体美术作品,被告销售的“蕾丝棒球夹克”与原告服装高度近似,构成侵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其实,这两款服装设计,尽管有一些差别但差别并不大。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审理后完全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认为“涉案服装的美感与实用功能是不可分割地在一起,其所谓美感无法与服装的实用功能从物理上相互分离而独立存在。涉案服饰因其美感不能独立存在,其功能性部分应当受到工业产权法的调整,故仅系实用品,不能作为美术作品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其次,即使涉案服装的美感能与其功能从观念上予以分开,但涉案服装要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仍必须满足美术作品对于作品艺术性的最低要求。结合被告举证的与原告涉案服装相似的设计元素已存在、服装面料系市场可以购得、服装批量生产等情形,原告所述的涉案服装成衣具有独创性、艺术美感的内容仍是服装设计的通用元素,原告设计师系利用了服装设计中的一些惯常元素进行的组合设计出了涉案服装,这种组合并未构成原告所独创的艺术表达形式,并不足以使一般公众将其视为艺术品”,故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法院指出“对涉案服装艺术性、独创性的判断,虽然不免涉及个体审美方面的主观判断,但也有一定的客观标准可予参考”,并从作品载体设计意图作品受众三个方面详细论述了服装艺术性独创性的判断标准问题,最后认为“从总体上来说涉案服装的价值更接近实用性而非艺术性,原审法院认定涉案服装在设计方面的独创性并足以使其构成立体美术作品,并无不当,可予维持,对于上诉人的相关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最终2018年5月1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数据看服装版式保护的司法判例

 

笔者以服装、样板、成衣、着作权等为关键词,检索了现有公开的案例库(威科法律信息库案例部分)。尽管有不少案例,但很多都是服装表面上使用了具有着作权图案而引发的纠纷,真正涉及服装的造型或版式设计的案例只找到了8个在先案例。这8个案例中,认定服装构成实用艺术品的仅有2个(但这两个案件均认定不构成复制,未侵犯原告的着作权),其余6个案件均认定服装不构成实用艺术品、不享有着作权,具体统计总结见下表(依据时间从新到旧次序排列如下):

 

服装版式着作权案件统计表

 

笔者在此特意将上述案例中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例挑选出来,细细分析如下:

1、第一个案例是广东大哥大集团有限公司与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着作权纠纷案,该案基本案情如下:

大哥大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服饰设计、生产、销售的企业,大哥大公司的产品及其D.K.D商标曾荣获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等多项荣誉。2012年,大哥大公司被选为海阳2012亚沙会正装制服的赞助商,正装服饰包括工作人员制服、官员唐装、礼仪服装及驾驶员服装。

三六一度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运动鞋服的企业, 201137日,三六一度公司与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签订《海阳2012年亚洲沙滩运动会体育服装高级合作伙伴赞助协议》,为亚沙会提供运动服饰。

20124月,大哥大公司发现三六一度公司在其公司的官方网站论坛及微博上使用了大哥大公司设计、开发、制作的亚沙会正装、礼服设计效果图及发布会服装展示之相关图片,三六一度公司所使用的图片、文字均为转载、引用亚沙会官方网站上有关服装发布会的现场照片及文字报道。

大哥大公司主张其对涉案正装服饰的设计图及服饰本身而非对所拍摄的图片享有着作权,进而要求保护涉案正装服饰设计图及服饰本身的署名权、发表权、复制权和发行权。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服装效果设计图是否构成着作权法上的作品?二是服装造型本身是否构成着作权法上的作品?三是服装发布会上展示的服装效果图及服装发布在他人网站或微博上是否侵犯服装效果图及服装本身的着作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服装设计图作为产品设计图是着作权法明文规定的作品形式,受着作权法保护。因此,该正装设计效果图作为产品设计图的作品形式之一,受到我国着作权法的保护。

 

关于样衣作为制成的服装能否受到着作权法保护的问题。我国现行着作权法仅是保护服装设计者的思想、情感中具有艺术性的独特表达方式,尚未明确将服装样板、成衣纳入其保护范畴。诉讼中,大哥大公司也未阐述其样衣服饰具有独特的美感,即使对此已有所述及,样衣服饰在体现美感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体现了实用功能,换言之,其美感与实用功能不可分割地交织缠绕在一起,设计者在作上述具有美感的设计过程中,无疑要有功能性考虑,所谓的美感无法与服装的实用功能相分离而独立存在。涉案样衣服饰因其美感不能独立存在,其功能性部分应当受到工业产权法调整,故仅系属实用品,而不能作为实用艺术品受到着作权法保护。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礼服设计效果图系大哥大公司独立创作,体现了着作权法要求的最低限度的创造性,构成受保护的作品。而涉案服装的造型、色彩及图案表现了设计者独特的构思和认识,且系专为体育赛事而设计完成的礼仪服装,没有进行大批量生产,并非以实用为主要目的,亦符合着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当予以保护。

 

本案中,虽然三六一度公司以发送现场发布会文字图片的形式将大哥大公司在亚沙会官方服装发布会上展示的服装效果图及服装发布在其官方网站论坛及官方微博上,且在文字表述部分未注明服装效果图及服装的着作权人为大哥大公司。但是,三六一度公司的此种行为不过是使用了现场发布会的照片而不是大哥大公司的作品本身,即并未直接利用大哥大公司的服装效果图或服装,故该行为不属于着作权法所规范的使用行为。

 

最后,法院判决大哥大公司关于三六一度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着作权侵权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但原审判决认定三六一度公司的涉案行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结论错误,大哥大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2、第二个案例是斯实业集团诉宁华斯裘革制品有限公司与无锡梦燕制衣有限公司等着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该案基本案情为:华斯公司设计完成了一款式(A)型裘皮夹克式服装平面设计图,后发现梦燕公司制作的HS-65FF型裘皮夹克式服装照片及设计图与其HS-65型款式成衣服装工艺图形形状相近似,梦燕公司制作的Z-115FF型款式裘皮夹克式服装照片及设计图与其HS-12变款(A)型成衣服装工艺图形形状相近似。该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的服装设计图和成衣是否受着作权法保护?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两款服装设计图,从设计的方案构图图形形状与普通大众服装形状相似,故华斯公司的服装设计图系一般普通设计图,只能作为一般图形作品予以保护,属工业产权法调整的范畴。而涉案服装服装艺术美感又与实用功能本身无法分离而独立存在,仅属实用品,不受着作权法保护。

 

二审法院认为:产品设计图独创性不以是否有审美意义为构成要件,该两款服装的设计工艺图可以作为产品设计图作品受到我国着作权法的保护。但服装成衣作为实用艺术作品要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力创作成果。服装发展至今已脱离单纯遮体避寒的实用功能,如果把服装上每一点变化与创新都由设计者个人垄断,则无法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因此,只有具有实用性但更具艺术欣赏性的服装才能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得到着作权保护。本案中,华斯公司两款服装的构思表现方式是在普通夹克服装样式的基础上利用整张动物皮毛上的天然花色,采用蕾丝花边做成大方格装饰、领口和袖口采用毛皮装饰、采用一字领和燕子领等。从实用艺术品作品所要求的艺术性来看,仅是利用了服装设计中的一些惯常元素进行的组合,因此,原告两款服装成衣只是实用品,不能作为实用艺术品作品受到我国着作权法的保护。法院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第三个案例为胡三三诉裘海索、中国美术馆侵犯着作权纠纷案。该案基本案情为胡三三在中国美术学院(杭州)染织服装系进修期间为完成其所选修的“立体剪裁”课作业,设计完成了白坯试样布立体剪裁原形紧身小胸衣。在该小胸衣的基础上,胡三三还设计完成了三套连衣裙装。裘海索目睹过上述小胸衣及裙装。裘海索设计完成的系列服装以“春天的故事”为主题参加了第九届全国首届艺术设计展,并获得了服装金奖。上述服装于1999年12月在中国美术馆进行了展览。

    

该案争议焦点为如何对“服装作品”的属性从法律上予以恰当定位?一审法院认为:“对于那些使用了极具艺术性和扩张性的表达方式的表演服装,其实用功能性已越来越被淡化,而艺术特征却越来越被强化,甚至有些虽然还被称为服装,但已经远离了一般意义上服装的实用功能性,成为纯艺术性的美术作品。因此,对于那些虽具有实用性但更具有艺术欣赏性的服装艺术作品,应作为实用艺术作品来看待。原告胡三三所设计的“服装作品”及被告裘海索设计的并获得全国美展金奖的“服装作品”均是为时装设计大赛而完成的表演服装作品,从其艺术造型、结构和色彩的外在形态来看,均带有较强的艺术美感,是将艺术性与实用性融为一体的,利用服装形式语言来表现的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应视其为服装艺术作品并受我国着作权法的保护,原告胡三三对其设计的服装艺术作品应当享有着作权”。但是一审法院通过对比,认为“二者所使用的工艺手段和设计元素虽然大致相同,但二者在整体色彩、造型、搭配组合及修饰上是不相同的,各自表达了不同的情感,带给观赏者不同的感观,不存在后者对前者的仿制,即使二者的创作风格相同,也属合理的借鉴与启发,不构成剽窃”,所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二审法院没敢使用“实用艺术作品”这个术语(当时还没有成文法律规定),还是回到了“美术作品”这个法律定义上,认为“本案胡三三及裘海索利用造型、色彩、面料、工艺等设计元素各自独立设计的服装,从其艺术造型、结构及色彩等外在形态来看,均具有较强的艺术性和独创性,表现出了集实用性与艺术性、中西方文化相交融的现代美感,属于受我国着作权保护的实用美术作品”。但二审法院也认为不存在后者对前者的抄袭,所以二审法院也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结和思考】 

通过研究中国的司法判例,不难发现只有达到艺术创作高度的服装(比如专门设计的礼仪服装、艺术服装)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实用艺术品,才能享受着作权法的保护。而大众消费的服装,包括时装发布会发布的新款时装,均为实用品,并不构成着作权法下的作品,因此这些服装的款式并不享有着作权(当然服装设计草图、效果图本身就享有着作权)。这其实也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司法实践。

 

如果着作权法得不到保护那有什么法律可以对服装的创新设计给予保护呢在笔者看来,在现有法律制度下,唯有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服装的版式设计才可以得到保护。这可能也是新闻中ZARA被判侵权的真正原因因为新闻报道中已经提到Skinzee-SP 牛仔裤的外观专利已在欧盟注册”。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1811日生效之后,是否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去寻求保护也是值得尝试的一件事情。笔者相信,对时尚服装的创新设计到底如何给予适当的法律保护,人类社会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都还将不断地探索下去。(本文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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