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61条第2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对明确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稳定性,提高知识产权制度的公信力有必要的意义。本文表格归纳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您对专利权评价报告有所了解。
相关数据显示,自2010年开始专利权评价报告服务以来,请求做出评价报告的数量增长迅速。但是,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也应当认识到,在实践中,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更多的在于“参考”,侵权判决的结论往往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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