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汕头11月实施
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本报讯 记者康洁报道: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包括广东省(含深圳市)在内的8个省市,其中,广东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含深圳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记者从市国税局了解到,目前,我市“营改增”试点工作已进入全面准备阶段,“营改增”试点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本次试点行业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两部分。主要税制安排的税率方面,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
实施试点改革以后,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增值税应税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试点后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的研发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试点纳税人在境外或向境外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工程勘察勘探等服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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