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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全省首部电商政府规章

我市出台全省首部电商政府规章

《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办法》规定一系列培育促进电商企业发展措施,明年1月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李岱娜)近日,《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办法》经第1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第143号令形式发布,将于20131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一部旨在促进我市电子商务业发展的政府规章。该规章从规划引领、市场准入、财税支持、技术创新、服务支撑、人才引进、用地保障和费用减免等方面规定了一系列培育和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的扶持措施。调整此项内容的立法在全省尚属首例,是我市将特区立法权优势转化成发展优势的又一有益尝试,必将进一步引领和推动电子商务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据了解,作为市法制局倾心打造和自主起草的市政府重点立法项目,该《办法》充分考虑网络经济的发展特点及我市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坚持企业主导、行业自律、政府推动、重在培育的原则。《办法》在政策层面指出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重点领域,明确参与各方角色定位,着力提高行政协同能力,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氛围。《办法》将从事特区优先支持的电子商务项目相关活动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和创业基地、应用示范企业、中小微企业和大学生创业作为扶持和培育的重中之重。对此,《办法》坚持规划引领,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市场特点的市场准入制度、放宽经营范围核准,创新登记注册模式,并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建立健全与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相适应的网上支付、物流配送、研发孵化、保险信贷等配套服务支撑体系。

《办法》积极进行制度创新。针对现实中发生网购纠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未得到及时有效保护的问题,该立法还在消费者维权基金赔付、电子证据保全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制度创新。《办法》明确电子商务企业经消费者同意出具的电子化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同时规定市人民政府探索设立由政府和加盟企业共同注资、第三方监管的消费者维权基金,为陷入消费纠纷的消费者提供先行赔付,力求最大化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办法》对如何采集电子数据进行了规范:行政执法部门在采集、固定电子证据时,应当将网站页面、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数据库等电子证据以书面等有形载体进行固定与显示。必要时使用计算机存贮设备存贮、视频采集等其他方式予以辅助。该《办法》的出台,对我市打造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促进产业的转型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幸福汕头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转载自http://www.dahuawang.com/strb/html/2012-12/03/content_3798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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