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赋予网购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的权利。杨一早报资料
综合新华社北京4月23日电4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被首次提交审议。这是该法出台20年之后的首次修改,网购商品七日内退货、大件商品瑕疵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等内容位列其中;消费者协会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也被予以明确。
非现场购物“反悔期”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介绍,此次修法主要着眼于五个问题:细化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强化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规范网络购物等新消费方式、强化消费者协会的作用,以及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
《草案》涉及的内容,尤其是涉及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填补了此前的法律制度空白。
根据《草案》,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在保护网购消费者选择权方面,《草案》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针对网购商品七日内退货的规定,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律专家胡钢介绍,七天在业内叫冷静期或反悔期,这一规定符合国际立法惯例。
但针对目前网购交易中70%来自“个人”对“个人”交易的现象,如何规范卖家行为,这次修改并未体现。胡钢说:“非现场购物不仅要强调契约自由还要讲公平正义,应该严格用经营额或代售商品的数量加以区分是否属于商业行为,以确保这类消费者的利益。”
在保护消费者的损失赔偿请求权方面,《草案》规定当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大件商品瑕疵
举证责任倒置
此番修法还明确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评价说,这样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倒置,消费者就不再用自己举证了,避免了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
在完善“三包”规定方面,《草案》还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的,可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邱宝昌指出,现行消法没有规定“三包”的具体天数。这次草案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自收货之日起七天内,消费者仍可以不符合质量要求解除合同,扩大了退换的条件。
不过,邱宝昌认为,草案还应该进一步明确,退换货若产生其他费用,如交通运输费用等,经营者还要承担相应费用。
在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方面,《草案》和公众的期待也仍有一定距离,其仅将双倍赔偿改为三倍,并以500元为最低标准。而在此前的修法讨论中,不少专家建议应设立更高的惩罚性标准,以1000元或2000元为最低标准。
消费者协会获得
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此番确立了消费者协会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草案》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草案》还新增了消费者协会的一些职能: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合理消费;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不过,对外界关于扩大消费者概念和改动消协名称的呼声,《草案》采取了审慎回避态度。
根据现行法,消协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但在实践中,各级消协多由地方政府或工商部门设立,多位业内人士曾对此提出修改意见,认为消协没有会员,或者说全体人民是会员团体,“协会”不仅名不副实,在登记上也存在困难,应改作“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另按现行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产生活的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实践中,就“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房屋、汽车等是否属于为生活需要购买等问题,各地法院认识并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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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摘要
● 有关行政部门抽查检验中发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生产、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消除危险的措施。
● 宾馆、商场、车站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格式条款在金融、电信、供水、供电等领域广泛应用,例如生活中常见的保险合同、车船票、飞机票等。
●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如经营者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等十种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且相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视情节加大处罚力度,将现行法律中“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把现行法律中“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新华社、中新社、法制网
(转载自http://tech.ifeng.com/internet/detail_2013_04/24/24583130_0.shtml)